(四)每年十二月须加发工资半月,候呈准主管机关后实行。
(五)工人因公殒命,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,须给工资一年,在百五十元以下者,给一百五十元,一次发给。
(六)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,路矿两局须予以相当之职业,否则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半饷,但工资在二十元以上者每月@ 以十元为限。
(七)路矿两局存饷分五个月发清,自十月起每月发十分之二;但路局八月份饷,须于本月二十日发给。
(八)罢工期间工资,须由路矿两局照发。
(九)路矿两局每月须津贴俱乐部常月费洋二百元,从本月起实行。
(十)以后路矿两局职员工头不得殴打工人。
(十一)窿工(矿工)包头发给窿工工价,小工每日一角五分递加至一角八分,大工二角四分递加至二角八分,分别工程难易递加。
(十二)添补窿工工头,须由窿内管班大工照资格深浅提升,不得由监工私行录用。
(十三)路矿工人每日工资在四角以下者须加大洋六分,四角以上至一元者照原薪加百分之五。
对照达成协议的这十三条,与原来的十七条相比,工人明显作出了让步。平心而论,原来开出的条件有虚高的成分,在策略上是用来讨价还价的,作出让步也是情理之中,签订这十三条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胜利。
</p>
请记住我们的网址:www.dkxs.net 海棠书屋备用网址